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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2700-I-00100-141000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一章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 |
2 | 行政检查 | 2700-I-00200-141000 | 对人民防空教育指导检查 |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加强指导和检查。 | |
3 | 行政检查 | 2700-I-00300-141000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
4 | 行政检查 | 2700-I-00400-141000 | 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规划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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