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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事项梳理调整填报表 | ||||||||||
序号 | 事项 类别 | 事项 编码 | 事项 名称 | 事项 依据 | 责任 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问责 依据 | 权力 级别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2700-B-00100-141000 | 城市新建、扩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 1.立案责任:国动办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事实要及时核实、登记,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 2.调查责任:对核实登记的违法事实,要指定专人成立检查组开展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检查组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告知当事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4.告知责任:检查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检查组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处罚及具体处罚办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国动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2 | 行政处罚 | 2700-B-00200-141000 | 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责任:国动办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事实要及时核实、登记,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 2.调查责任:对核实登记的违法事实,要指定专人成立检查组开展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检查组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告知当事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4.告知责任:检查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检查组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处罚及具体处罚办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国动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3 | 行政处罚 | 2700-B-00300-14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法规】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 1.立案责任:国动办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法事实要及时核实、登记,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展开调查。 2.调查责任:对核实登记的违法事实,要指定专人成立检查组开展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检查组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告知当事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4.告知责任:检查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检查组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处罚及具体处罚办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国动办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处罚单位和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4 | 行政检查 | 2700-I-00100-141000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一章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 1.检查责任:按时对人防工程各部分在施工中建设质量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 3.移送责任:对建设单位拒绝整改的问题,及时移送人防执法队进行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存档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定额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1-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工作实施细则;(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六)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5 | 行政检查 | 2700-I-00200-141000 | 对人民防空教育指导检查 |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加强指导和检查。 | 1.预备阶段: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拟检查单位下发通知。 2.检查阶段:检查组两人以上,要出示工作证。 3.处置阶段:对检查存在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作出检查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并复查。 4.公示阶段:在政务网上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体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加强指导和检查。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6 | 行政检查 | 2700-I-00300-141000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及安全使用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1.检查责任:不定期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 3.移送责任:对使用单位拒绝整改的问题,及时移送人防执法队进行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工程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按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7 | 行政检查 | 2700-I-00400-141000 | 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规划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按防空袭方案制定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组两人以上,要出示工作证、执法证,对被检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情况,作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限期整改并复查。 3.移送责任:对违法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逾期仍不整改的,及时移送本级执法科室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不定时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护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同上 3.同上 4.同上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8 | 其他类 | 2700-Z-00100-141000 | 人防设施战时征用 |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战时所有的人民防空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 1.公告阶段: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征用需求,发布征用公告。 2.决定阶段:根据征用需求,对被征用单位民用资源下发征用决定临时征用。 3.执行阶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4.事后处置阶段:被征用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返还,不能返还的按规定损毁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3.同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
9 | 其他类 | 2700-Z-00200-141000 |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训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规章】《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1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在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 【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群众组织训练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 1.准备阶段:制定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方案。 2.上报阶段:将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 3.批准阶段:市人民政府对组建群众防空组织方案进行批准,对相关部门下发通知。 4.组建阶段:各相关部门将本单位防护专业队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报市人防办。 5.建档立卡:市国动办对各专业队进行建档立卡,定期监督检查各专业队训练情况,并进行指导培训。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1-2.[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担负抢险救灾任务,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群众防空组织脱产训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按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其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市、县级 | 市、县级国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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