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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09-16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 省税务局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级负责人民防空审批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建筑物或地下管网分布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予以审批。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作为审批依据。专家人选由审批部门确定,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建设项目应按照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建设指标,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项目。批准和经办人员应当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批准文件上签名,批准文件存档备查。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面积未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二)享受国家及省优惠政策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上述情形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办会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是市、县级税务部门。审批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并加盖审批章或单位公章。执收单位根据缴费通知单收取易地建设费,同时建立收费台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可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申报缴纳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税务部门征收费款暂使用税收票证,待条件成熟后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生成的电子票据。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和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各地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太原市规划区内按照15%的比例,其他市、县(市、区)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省级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演习;

(四)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组织指挥基本业务费、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基本业务费、通信业务费;

(六)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

(七)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

(八)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九)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十)国家、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防工程建设。

第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对列入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条 对使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按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将与本级财政对账后的所辖县(市、区)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批准、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易地建设费审批、收缴、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行政审批、税务、人民防空等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二)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的;

(三)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批准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挤占、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7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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