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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工作细则

2024-0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信用承诺应用的实施方案》(晋发改信用发〔2020〕269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承诺、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以及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的守信激励、监管和失信惩戒,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管理制度,指导各市人防部门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管理工作。组织认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信息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和人防部门负责落实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以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管,对信用承诺信息和践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认定、记录,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同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核查,通过“信用中国(山西)”网站查询其信用信息,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进行公示,并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人防部门进行推送,对曾作出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并被记入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相关联领域“黑名单”信息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第二章  承诺类型和内容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有: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其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主动向人防部门签订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书。

(三)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事项时,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申请人作出按规定补充材料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受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主要内容有:人防工程建设承诺,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公开。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在审批前,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项目事项,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市场主体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市场主体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向本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办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向设区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以上申请材料按照《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晋人防办字〔2018〕83号)有关要求提供。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三)审批程序。行政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上述约定的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行政审批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人防部门。

(四)公示。各级人防部门应在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行政许可文件或资质证书。

(五)核查或行业监管。人防部门在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人防部门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四章  承诺应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八条  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信用修复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于因违背承诺被列入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级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对通过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对于非公示网站原因造成的,由认定部门进行核实。公示网站依照认定部门出具的是否更正的书面反馈意见,维持、修改或者撤下公示信息。涉及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人防部门应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予以撤销。

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应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监督等活动,对作出并遵守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背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或撤销承诺事项关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承诺应用措施清单采取守信激励、监管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详见《山西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事项信用监管服务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县人防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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